029-86690905

西安市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2016-3-11 21:05:06

西安市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精神,按照教育部开展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的指示要求,为了落实《西安市中小学开展研学旅行试点工作计划》、《西安市中小学开展研学旅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任务,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开展研学旅行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育人的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强化综合实践教育、将课本知识转化为社会知识的重要手段;是开展丰富多彩社会实践活动、创新校外教育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形成中小学生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的良好风尚,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我市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的近期目标是:2014年,扩大研学旅行试点范围,加大经验总结与理论研究,为教育部开展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相关政策依据;2015年,进一步推动研学旅行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完善研学旅行工作的各项管理措施,在更大范围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2016年,实现我市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全覆盖,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下,加强科学指导与规范管理,形成西安特色的研学旅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我市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研学旅行试点,进一步开辟素质教育改革的新途径、丰富社会实践的新内容、探索校外教育的新模式,为全国中小学开展研学旅行工作探索方法、积累经验和完善管理政策,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学校组织、多方参与、积极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西安市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会同旅游、公安、财政、物价、文化、计卫、食品、交通、园林、工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积极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共同保障研学旅行工作顺利进行。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基教一处牵头、相关处室参与、西安市中小学校外综合实践活动基地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区县教育局研学旅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市上文件精神,细化实施方案和措施;确定试点学校,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对各学校上报的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审批;定期检查督导研学旅行工作的开展情况,注意发现本区域的好典型、好经验,并进行推广。

第七条 各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由德育处(大队部)、教导处、医务室、安全部门、年级组、家长委员会等组成;每学期要制定研学旅行计划,确定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过程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要加强研学旅行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服务单位(指资质完备、社会信誉度高、无安全事故的旅行社、校外教育基地及面向青少年的相关活动机构等)要按照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研学旅行内容的具体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研学主题活动方案,确保研学旅行过程中的吃、住、行等方面的安全。

第九条 接待单位(指研学旅行学生所到达的博物馆、实践基地、现代企业、主题景区和特色院校等)要精心组织,确定主题,突出研学特色,编印介绍材料;要选派优秀讲解人员,按照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和接受能力,注重知识的难易程度,区别讲解;要尽可能为学生在现场提供亲身体验和交流互动的机会。

第十条 随着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研学旅行服务单位和接待单位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精品研学旅行主题活动系列方案。同时,在适当时机,授予资质合格、声誉良好、组织严谨、服务到位、安全保证、收费合理的服务单位和接待单位等相应称号,供中小学校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中优先选择。

第十一条 高度重视中小学研学旅行科研工作。市中小学校外综合实践活动基地要会同市教科所、市教育学会等有关部门将研学旅行工作纳入研究范畴,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指导我市研学旅行科学有序发展,定期开展研学旅行工作研讨会,努力形成高质量、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教育部在全国实施研学旅行工作提供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我市开展研学旅行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红色革命遗迹,历史名胜,丝绸之路研究,秦岭文化研究,博物馆、美术馆、科普馆,自然和野外活动体验,航天航空基地,参观传统街道、建筑物保护区,著名大学,高新企业和现代化工厂,国防教育体验,现代农业体验,传统文化体验,非物质文化考察,传统艺术创作及工艺制作体验,食品和传统小吃体验,销售、商业体验,志愿者体验等18个方向。随着研学旅行的深入和发展,可以增加更多的研学旅行内容,并向市外、省外及国外延伸。

第十三条 我市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在上学期间合理安排,具体结合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际和季节特点,一般情况下在3至5月、9至11月等6个月中进行。原则上小学4至6年级每学期安排1次,每次1至3天;初中7至8年级每学期安排1次,每次1至4天;高中10至11年级每学期安排1次,每次1至5天。任何学校不得在寒暑假及法定小长假期间安排研学旅行。

第十四条 研学旅行要坚持学生全员参与的原则,并通过整年级、整班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如学生确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者,必须由家长出具请假条;经批准后,由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该生的学习生活。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生活背景,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挖掘社会优质公共资源,创新活动载体,拓展活动空间,丰富活动内容,构建研学旅行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学校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服务单位、接待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研学旅行活动,同时可邀请家长代表、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随行,共同做好研学旅行活动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服务与安全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研学旅行工作,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各学校要有针对性的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要落实校园责任保险,每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必须为师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完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人身安全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各学校每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要由校级领导带队,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参与,按年级或班级统一行动,要为每班配备不少于三人的随行教师,要安排校医或聘请医护人员随行。有条件的学校要安排掌握应急知识技能人员随队保证安全。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研学旅行的服务单位要制定研学旅行安全预案和应急方案,要为参与研学旅行的师生购置旅游责任险。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应急知识技能,如遇突发事件能及时实施救援。

第十九条 参与研学旅行服务工作的车辆必须具有运营资格证、年审合格证、环保资格证、购置国家要求的乘员责任险;司乘人员具有丰富的行车经验,掌握应急知识技能,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如遇突发事件能及时实施救援。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研学旅行活动过程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服务单位必须选定安全卫生合格的餐饮单位、选购卫生安全达标的食品;如学生自带食品,学校要做好学生选购安全达标食品的引导工作,家长要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如有不安全事故发生,应及时展开救援,并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和事发地的110、120,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卫生、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超过一天的研学旅行活动要切实安排好集体住宿,服务单位和接待单位要确保住宿的卫生达标和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具备应急通道、应急标识、应急工具,合理建立逃生安全区。在季节条件和露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户外集体宿营,可以选择户外帐篷等;学校、服务单位、接待单位要组织人力加强安全值夜巡逻,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接待单位要有接待方案和安全预案,科学合理安排接待工作,按照接待规模做到容量控制、分组体验,不得超员接待;要有合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如需要隔离时,要装配安全隔离设施,并安排专人提醒,严防学生跨越隔离设施发生意外;医务室、警务室要保证满员上岗,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在研学旅行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要按照政府应急响应机制开展救援工作,救援现场必须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救援,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请求事发地的110、120支援。如有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其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服务单位、接待单位等按照约定先行垫付医疗费,待善后工作结束后,再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追偿,如有刑事责任,责任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 如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或恶劣天气(如台风、大雨、大雪、雾霾、冰雹等)时,应及时取消或中断研学旅行(在安全区驻留、返回校园或延期出发)活动,待条件允许时再择日安排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研学旅行中产生的费用目前由学生家长交纳,学校要本着节俭原则,对于活动过程中吃住行等费用要做到精准核算,并进行公示。随着研学旅行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要完善研学旅行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市上拨付一点、区县支持一点、学校自筹一点、家庭交付一点”的目标,保证研学旅行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教育局要大胆探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与研学旅行活动的优抚政策。区县教育局、学校、服务单位、接待单位应共同担当责任和义务,想方设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排忧解难,确保他们参与研学旅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会同服务单位、接待单位在确定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后,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及时向全体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告知活动方案、安全举措和收费项目等,并取得学生家长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确保研学旅行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服务单位设计的研学旅行活动要主题鲜明、线路科学、费用合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与一定的减免;接待单位如涉及收费,应研究调整收费标准,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要低于现有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的最低限额,给与研学旅行活动特别的优惠。

第六章 工作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教育局要大胆探索,把研学旅行工作纳入试点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逐步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中给与体现,建立健全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评价机制。随着试点的成功和评价体系的完善,将在全市中小学全面推广,努力形成尊重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科学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各学校要结合本校教学需要,将研学旅行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应坚持工作有计划、外出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结束有总结的“五有工作”模式;坚持公益、普及、因地制宜、综合、实践、安全六原则,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校实际情况,联合服务单位和接待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在研学旅行活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安全第一、主题明确、统一组织、共同体验、考察研究、互动交流、同伴互助、成果反馈等基本要素。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包括:学校工作计划,研学旅行工作方案,研学旅行会议记录,照片影像资料,总结材料,教师优秀文稿,学生优秀文稿,研学旅行目的地人文资料,研学旅行专家学者授导词,评选表彰资料,家长反馈资料,对服务单位、接待单位服务的评价资料等。各学校要通过及时通讯和网络平台报送研学旅行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在完成研学旅行主题活动后,必须及时将研学旅行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心得体会、图片资料报上级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中小学课外综合实践基地。由实践基地汇总选择后,上报市教育局基教一处、省教育厅基教一处、教育部基教一司。同时,优秀资料将入选我市中小学研学旅行资料汇编,市上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推进会、现场观摩会等。

第三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研学旅行宣传工作,扩大研学旅行的社会影响力,推动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研学旅行工作。各区县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在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工作中,要及时加强与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与合作;要充分发挥qq群、微信公众平台和网站的作用,形成经常性的信息交流机制;电台、电视台要强化研学旅行专题专栏报道,及时宣传好典型、好主题、好案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十四条 积极建立研学旅行奖励表彰制度。市上将对研学旅行工作突出的区县教育局、学校、服务单位、接待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区县教育局应对研学旅行活动工作突出的学校学校、年级、班级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学校应对研学旅行活动工作突出的年级、班级、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研学旅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教育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区域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西安市教育局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4年3月13日

 

 


西安研学旅行网 2004-2012 ©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XXX-20070379      :陕ICP备16002114号-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2010]1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粤)-非经营性-2011-0120